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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
作者:管理員    發布于:2012-04-19 12:01:43    文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管理,從源頭上杜絕能源的浪費,推動產業結構優化,提高全社會節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專業分析和評價,并提出節能評估報告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用電量3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應當進行節能審查。其中,工業項目由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民用建筑項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門負責;交通運輸項目由政府管理交通運輸工作的部門負責(以下簡稱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工業投資項目是否進行節能審查,由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行分級管理。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用電量6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由省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3000噸至5000噸標準煤或年用電量300萬千瓦時至6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由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負責,具體權限劃分由各設區市政府確定。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用電量3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應當由負責節能審查的部門報省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作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或者批準開工建設的前置條件,并作為項目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的依據。
按規定應當進行節能審查而未進行節能審查或未能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核準的機關不得審批或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章 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七條 按規定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該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建設單位和節能評估報告編制機構共同對節能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節能評估報告編制機構由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實行備案管理。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依據;
(二)項目概況;
(三)項目遵守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四)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條件以及項目對所在地能源供應情況的影響;
(五)項目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情況;
(六)項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藝和用能設備;
(七)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況;
(八)項目節能措施及效果評估;
(九)節能措施建議;
(十)結論。
第九條 按規定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或申請備案時,應向同級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有關部門報送節能評估報告提請節能審查。
第十條 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有關部門認為建設單位提交的節能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需要補充材料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
第十一條 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有關部門受理節能審查申請后,根據項目能源消費量和復雜程度等情況,可委托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在10個工作日內形成節能評審意見,為節能審查提供參考。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節能評估依據是否準確適用;
(三)節能評估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四)節能評估報告的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觀準確、評估方法是否科學,評估結論是否正確;
(五)節能評估報告提出的措施建議是否合理可行;
(六)節能方面的補充建議;
(七)評審結論。
第十三條 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有關部門應在受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節能的產業政策等規定;
(二)項目用能總量以及用能種類和結構是否合理;
(三)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節能設計標準和規范,單位建筑面積、設備、工藝和產品的能耗是否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以及有關能耗指標是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
(四)項目設計是否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節能新技術,耗能結構、主要用能工程(動力、空調通風、電氣照明等)節能設計是否合理;
(五)有無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藝、設備;
(六)法律、法規以及省政府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通過后,項目地點、建設規模、用能結構、用能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規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節能評估報告,并重新申請節能審查。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通過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節能評估報告,并申請節能審查。

第三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計、施工及投入使用過程中,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有關部門負責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后,應當向負責該項目節能審查的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有關部門申請節能驗收。
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節能驗收,出具節能驗收意見。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以項目分拆、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節能審查意見的,由作出該節能審查意見的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有關部門予以撤銷。

第四章 責任

第十九條 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能通過節能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責令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通過節能驗收投入使用的,由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由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有關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或核準、節能審查、節能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后,國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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