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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作者:管理員    發布于:2012-04-19 11:41:50    文字:【】【】【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謝力群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自1999年3月1日實施以來,至今已10余年,對推動我省節能降耗工作,減緩環境壓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笆濉币詠?,隨著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能源年消費也隨之持續高位增長,能源日益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瓶頸。節約能源,抑制能源消費過快增長,降低產值耗能,成為各級政府和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近年來,我省節能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產業發展重化工趨勢明顯,工業用能總量增加,產業重化工是我省當前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征,重工業的快速增長必然導致對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二是三次產業結構調整進展不快,結構節能有待拓展。在我省全社會能源消費總量中,第二產業占75%以上,能耗較低的第三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比重還不夠大。三是社會能源消費總量剛性增長,居民生活用能急劇增加,我省能源資源供應外向依存度不斷增大。四是工業單位能耗持續降低,節能空間越來越小。我省工業領域挖掘節能的潛力和難度將逐漸增大,而現行實施辦法的諸多規定已不適應當前乃至今后節能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加快修訂我省現行實施辦法已十分必要。
(二)2008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過的節能法與原節能法相比,內容作了大幅修改,而我省現行實施辦法在管轄范圍、制度規定、法律強制力等方面與現行節能法已不相銜接。因此,加快修訂實施辦法已非常緊迫。
(三)節約能源已列為我國基本政策。節能降耗是當前各級人民政府一項約束性考核指標和十分突出的工作目標任務。為推進節能降耗工作,近年來省政府先后出臺了諸多政策性文件,但這些文件缺乏法律約束力,急需以地方立法形式予以確認,為政府開展節能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修訂的基本思路和起草經過
修訂的指導思想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依據節能法,結合我省實施辦法實施以來的基本情況及節能工作特點,借鑒其他省、市立法經驗,為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建立和完善節能監管制度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本次修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建立和完善節能長效管理機制。依據節能法新設定的法律制度,結合我省當前乃至今后節能工作的實際需要,對相關法定節能制度加以細化、延伸,使之形成政府節能監管的法定長效機制。如節能目標責任與考核評價制度及節能工作報告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送和審查等十幾項制度。
(二)建立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有效管理體制。根據我省目前節能工作實際,需要在如何發揮市場作用與政府監管有機結合上設定草案內容,需要綜合運用經濟、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用能行為加以引導和規范。如實行強制性能源標準管理制度;產品能耗限額制度;公布節能技術、產品推廣導向目錄及其節能技術、產品制度;對生產、使用列入國家節能《推廣目錄》和本省《推廣導向目錄》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以及推進節能工作的相關項目制訂和實行財稅、信貸、價格、專項資金補貼等優惠扶持政策;鼓勵支持節能中介服務機構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市場服務新機制等。
(三)建立能源監察執法體制和工作機制。節能是一項全社會的系統工程,全國人大2008年在檢查節能法落實工作總結中特別強調“節能執法機構和隊伍的缺失是節能法實施不力的關鍵問題之一”。在實施辦法修訂中應明確執法機構、職能及執法權限,加快推進我省節能執法監督體制和工作機制的建立。
(四)增強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我省實施辦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看:現行實施辦法中具有約束力、強制力的條款很少,一些約束性條款和原則性要求難以操作,對政府層面和用能單位履行節能義務和承擔責任上沒有震懾力和約束作用??h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在用能監督執法活動中,對一些明顯違法用能的行為也無法律依據實施行政處罰。修訂實施辦法必須針對實施中存在的這些實際難點問題,進一步強化法律責任,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強制力和可操作性。
實施辦法修訂列入省人大2010年度地方性法規一類立法項目后,省經信委進行了立法調研,征求了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了論證,將修訂草案送審稿于今年3月份報送省政府。省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書面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發改委、能源局、科技廳、財政廳、統計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廳、環境保護廳、機關事務管理局、海洋與漁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廳、衛生廳、商務廳、公安廳、編委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5月,會同省經信委到杭州、寧波、金華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經反復論證修改,于7月23日,召開了省級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并在網上公開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10月20日,省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一)關于能源監察工作機構及職責。節能工作涉及面廣、技術性強、操作難度大,由各級節能主管部門直接抓具體執法工作,現有人員力量難以承擔,需有一支專業化的執法隊伍,對違法違規用能案件進行有效制約和實施責任追究。目前我省11個市、60余個縣(市、區)已經設立了能源監察執法機構,在編的能源監察執法工作人員約350余人?,F行辦法規定能源監測與執法由節能主管部門委托能源監察執法機構實施,但實踐中存在權責關系不順、操作難度較大、行政效率不高的問題。從已有能源監察機構隊伍情況看,已經具備了獨立執法能力,可直接賦予其執法職能。北京、上海、河北等省市在節能立法中均采用此做法。據此,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能源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已設立能源監察機構的,由能源監察機構行使”。見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五十六條。
(二)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節能法規定了這一制度,并授權國家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由于此前國家層面一直未能出臺具體辦法,為及時有效落實這一制度,今年8月24日,省政府經反復多次協調,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出臺了《浙江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浙政發〔2010〕35號),對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的范圍、部門職責及程序要求作了具體規定。但9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單獨發布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6號令),在一些內容上與省政府辦法有差異。根據省政府領導的意見,修訂草案規定:“節能評估和審查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币娦抻啿莅傅谑粭l。
(三)關于民用建筑節能。民用建筑節能是節能工作的重要方面。節能法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國務院也相應制定了《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我省在2007年就制定了《浙江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從立法層面看,民用建筑節能方面的制度規范比較完善,我們在辦法修訂時主要是作了轉致性規定,同時也結合各地一些比較成熟的實踐經驗,對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一體化應用、建筑節約用電等事項作了進一步規定。見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
(四)關于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為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工作,修訂草案根據節能法等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從重點用能單位劃分、能源管理人員配置、能源計量管理、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報告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明確了重點用能單位的義務和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相應職責。見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關于能源管理人員配置問題。節能法對重點用能單位提出了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的要求,但實踐證明僅有負責人而沒有具體的管理人員,有關工作很難落到實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國發〔2010〕12號)提出了對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管理師和能源綜合管理體系試點工作。我省這項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從2001年起就在全省重點用能企業實行能管員持證上崗制度,強化了重點用能企業能源管理基礎建設。為此,修訂草案明確重點用能單位除應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外,還應當確定能源管理人員,報本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見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
以上說明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調 研 提 綱
一、修訂草案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對節能管理體制作了規定。這樣規定是否切實可行?實踐中還存在哪些問題?其中,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能源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這樣規定是否合適?能源監察機構的職責是否有必要授權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修訂草案第六條和第五十一條規定,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政府科技專項資金優先安排使用。實踐中,在促進新能源、清潔能源、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方面,還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經驗?如何進一步補充、細化?
三、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并明確了必須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范圍和評估方式。該規定是否合適、可行?有的地方提出,應根據不同的用能總量等級采用不同的能評方式,以減輕企業負擔,年綜合能耗三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年綜合能耗在一千噸至三千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編制項目節能表。你認為對年綜合能耗一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否需區別情況實行不同的評估方式?
四、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對節能服務機構提供咨詢、設計、評估等服務作了原則規定。節能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如何進一步予以規范?
五、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對民用建筑節能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是否全面、合適?如何進一步修改完善?
六、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對公共機構節能作了規定?!肮矙C構”的含義是否清楚?規定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是否合適?促進公共機構節能還有哪些好的措施?
七、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是否全面、合適?如何進一步修改完善?
八、修訂草案第四章規定了促進節約能源的激勵措施。這些規定是否全面、可行?還有哪些切實有效的激勵措施?
九、有的意見認為,修訂草案的鼓勵性條款偏多,具體措施和強制性規定偏少,可操作性不強。你認為哪些方面還需進一步細化?如何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
十、其他意見和建議。


來源:浙江省人大法工委
責任編輯: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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